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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天津蓟州市友好医院 发布时间:2017-12-15 15:08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情节,予以责任追究,报请上级组织分别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责令辞职、黄牌警告、戒勉等)和通报批评。
(1)不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对单位和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不部署,不研究,不建立责任制,对计划不组织实施,不按照责任制落实到位,不把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的;
(2)党风廉政建设经上级组织考核得分达不到总分70%;
(3)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不良状况失察或纵容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4)拒不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的决定,对违规违纪处理兑现不到位,对上级组织的决定阳奉阴违的;
(5)凡负有党风廉政建设各具体责任的主管领导,没有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工作达不到要求,纠处不力,领导和群众不满意的;
(6)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带病上岗”和“带病提取”的干部,存在用人失察失误的;
授意、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对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单位管教不严、干部职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纪检部门的干部带头参与赌博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7)领导干部律己不严,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不主动真实反映个人廉政情况。不积极配合上级领导机关开展廉政考察的。
凡发生上述情况,均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2.各部科室负责人,在其受聘职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实行责任追究:
(1)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负责、不到位的;
(2)对直接工作或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党风、行风不良状况失察纵容;
(3)对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医德医风的情况隐瞒或不及时反映上报,不协助查办,甚至干扰、包庇的;
(4)党风廉政建设经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得分达不到总分70%的;
(5)部科室负责人自律不严,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积极配合院级有关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调查、考核的;所负责的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失职、渎职行为等重大影响的。
3.责任追究按其情节轻重,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或报经院党委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行政院长按其行政决策程序决定责令辞职、解除聘任。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党纪、政纪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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