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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教育“三项谈话”制度

来源:天津蓟州市友好医院 发布时间:2017-12-15 15:10

党风廉政教育“三项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医院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促使中层管理人员改进作风,廉洁务实,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特建立“三项谈话”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三项谈话”是指医院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中层管理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以及提醒谈话。
第三条  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中层管理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改正缺点纠正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五条  谈话对象:
(一)医院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对象为党支部书记,各部科室主任、护士长;工会副主席;妇委、共青团组织正、副职。
(二)中层管理者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新提拔任用或聘用岗位变动的管理人员。
(三)提醒谈话的对象为有反映可能违纪违规问题,但未造成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的中层管理者。
第六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一)院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廉洁自律和勤政方面的情况等。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的,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记举报一般问题的,要澄清或者打招呼。有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问题的其他对象,不定期、有选择性地进行谈话。
(二)中层管理者任前廉政谈话。对所有新提拔任用或聘用变动岗位的中层管理者,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谈话;谈话时间与党委或院长办公会拟提拔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三)提醒谈话。就谈话对象受到提醒的问题进行谈话,提出要求;谈话时间不定期。
第七条  “三项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医院纪委负责人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院纪委书记牵头,根据情况或副书记负责,委员1人参加。
中层管理者任前廉政谈话。院纪委书记与党委组织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提拔、调动的中层管理者名单。
提醒谈话:由党委组织或行政人事部门牵头进行,院纪委可派人参与,就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同时进行谈话。
第八条“三项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施行。
(二)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和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三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重事实,重证据,坚持实事求是。
(二)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三)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四)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的内容。
第十条  各谈话对象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做好谈话的准备工作。医院纪委、党委办、监察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谈话制度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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