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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特殊病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天津蓟州市友好医院 发布时间:2017-12-15 14:58
医保患者特殊病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天津蓟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特殊病门诊患者必须到与疾病相关专科就诊。
二、特殊病患者在门诊就诊只能实施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
三、特殊病患者只能使用与该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内的药物且处方量严格控制在30天量以内。
四、各科室不得无故拒收需紧急抢救的特殊患者。对于急诊危重症患者,必须及时组织抢救。
五、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病历、改写诊断结果、出具假诊断证明,不得将非特殊病例列入特殊病报销范围,套取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六、对违反规定造成纠纷或损失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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