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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知情同意及签字制度

来源:新化市现代医院 发布时间:2017-12-15 15:02

医保患者知情同意及签字制度
 
    为了保障各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知情同意,医务人员进行某些诊疗活动时需先取得参保患者的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参保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参保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或关系人签字。为抢救参保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院长、业务院长、医务部负责人签字,并加以说明。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参保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参保患者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由患者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须履行知情同意签字的范畴:
一、参保患者入院时,应做好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包括入院时的初步诊断(或可疑诊断)、常态下需做的特殊检查及治疗、常态下拟选择的诊疗方案、在实施诊疗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变化并可能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安全管理等。
二、在实施输血治疗、手术治疗(包括麻醉)、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用材及特殊治疗(包括放疗、化疗)等要征得参保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如参保患者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生应在病历中记录,内容包括主治医生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带来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参保患者充分说明后参保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参保患者签名,如参保患者拒绝签字,也应在病历中记录。
三、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以及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实施之前要征得参保患者知情同意并签字。
四、使用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要征得参保患者知情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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